標準適用于全國江河、湖泊、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域。其目的是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保護水資源、控制水污染以及改善地面水質量和促進生產。依據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護目標將其劃分為五類: I類: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II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貴魚類保護區、魚蝦產卵場等。 III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 IV類: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V類: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類功能的,依zui高功能劃分類別。有季節性功能的,可分季劃分類別。 標準規定的不同功能水域應執行不同標準值。劃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一得低于現狀功能,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區,不得影響魚類回游通道及鄰近功能區水質。漁業水域,由各級漁業行政部門按GB1 1607-89《漁業水質標準》監督管理;生活飲用水取水點按GB5749-85《飲用水衛生標準》監督管理;放射性標準執行國家GB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表中基本要求和水溫屬于感官性狀指標。pH值、生化需氧量、高錳酸鹽指數和化學需氧量是保證水質自凈的指標。磷和氮是防止封閉水域富營養化的指標,大腸菌群是細菌學指標,其他屬于化學、毒理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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