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飲用水標準縮小城鄉水質差距,近年來,我國農村人居環境顯著改善,人民群眾對提升飲用水質量的需求也日益強烈。原生活飲用水標準中,將小型集中供水定義為農村日供水在1000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并指出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因條件限制時,部分水質指標可按照表4執行,適當放寬了對菌落總數、砷、氟化物等14項指標的要求。 新生活飲用水標準中,將小型集中供水定義為設計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刪除了“農村”,取消了地域限定;用“設計日供水量”替代“日供水量”避免日用水量波動引起的標準適用范圍不一致問題,更為準確;同時,新標準刪除了表4,僅在“表1 生活飲用水常規指標及限值”的說明中指出,當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水源與凈水條件受限時,可對菌落總數、氟化物、硝酸鹽(以N計)、渾濁度等四項指標適當放寬。 
生活飲用水標準對供水行業的影響: 1.水源水質標準與新標準指標不匹配問題仍然突出。
修訂后的生活飲用水標準增加了5.3條款,提出當水源水質不能滿足《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有關要求,但限于條件限制需加以利用時,應采用相應的凈化工藝進行處理,處理后的水質應滿足本文件要求。GB 3838已發布20余年,在水環境狀況、經濟社會條件已發生巨大變化的情況下,一直未做相應調整,而期間GB 5749已修訂兩次,GB 5749的26項指標(不含消毒劑及消毒副產物)在GB 3838中沒有體現,有可能會出現水源水質“合格”但凈水工藝難以處理的局面。
2.增加凈水成本,對供水系統運維提出更高要求。
水處理成本取決于最嚴格指標的控制成本。此次生活飲用水標準修訂,盡管指標總數上比原標準減少,但指標的要求更高,將導致供水企業生產運營成本的增加,尤其是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水源條件不好、管理水平較差的中小型水廠形成較大的壓力,具體表現在:一是高氯酸鹽、乙草胺2項指標的存在水平、工藝去除情況目前尚不完全掌握,缺乏實際運行的數據積累;二是將一氯二溴甲烷等6項消毒副產物指標和氨(以N計)從非常規指標調整到常規指標,同時對硝酸鹽(以N計)、高錳酸鹽指數等7項指標規定了更為嚴格的限值,對水廠的凈水工藝特別是消毒劑的精準投加、供水管網質量及穩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供水行業檢測能力適配新生活飲用水標準的時間較短,同時,由于新標準中沒有水質檢測指標、頻率的相關條款,易造成地方在執行標準時的尺度不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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