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對地表水質石油類項目監測應該使用哪一個分析方法標準有疑問,在GB 3838-2002中給出的石油類測定方法是GB/T 16488-1996,該標準于2012年修訂為HJ 637-2012,后來新標準又在2018年再次修訂,將萃取溶劑由四氯化碳改為四氯乙烯,同時標準適用范圍去掉了地表水和地下水。那么地表水的石油類項目檢測應該使用哪一個分析方法標準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已經不適用于地表水石油類的分析,也就不能再用于地表水質量評價。再就是《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2)已經廢止,同樣不能用于出具加蓋檢驗檢測章的監測報告。 根據生態環境部規定:紫外法是指《水質 石油類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試行)》(HJ 970-2018),紅外法是指《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紫外法和紅外法的適用范圍不同。紫外法靈敏度高,檢出限低,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中石油類的測定。紅外法檢出限高,適用于污水中油類(石油類和動植油類)的測定。 但這是針對監測項目的分析而言,如果是適用評價標準呢?我們都知道,評價標準的標準值是基于指定的分析方法設定的,而對同一個監測項目,不同的分析方法原理,其結果有所不同。關于上面的問題,生態環境部也多次給出答復,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可以使用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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